仲裁文书中仲裁的范围有哪些
一、仲裁文书中仲裁的范围有哪些
仲裁文书中仲裁的范围有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适用仲裁的前提是双方都愿意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适用仲裁。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程序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行政仲裁和民事仲裁的区别
行政仲裁和民事仲裁的区别如下:
1解决纠纷的机构性质不同,法院代表国家介入,当事人不可以选择法官,民间组织介入,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
2、审理及裁决公开与否不同,以公开审判为原则,审理及裁决原则上均不公开。
3、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不同,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
三、民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哪些
民事仲裁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或仅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小编提醒您,这是正确处理纠纷的根本保障。
3、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