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理报关单位的变更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一、业务概述
自理报关单位因故需在本关区外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向上海海关提出申请,企业持凭上海海关出具的关封,到异地海关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三、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监管处
四、办事准备
应交验以下材料:
(1)《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
(2)《企业情况登记表》;
(3)合同或售货确认书;
(4)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印模;
(5)开户银行及帐号;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7)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办事机构义务
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制作关封交企业送异地海关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
六、办事程序
第1步:自理报关单位向上海海关监管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2)《企业情况登记表》;
(3)合同或售货确认书;
(4)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印模;
(5)开户银行及帐号;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7)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2步:上海海关监管处审核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在《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上批注准予异地备案的情况,制作关封交企业送异地海关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
七、办事时限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