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可以出租抵押物吗
一、抵押权人可以出租抵押物吗
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的,承租人的租赁权是否有效取决于抵押设定的时间。当租赁先于抵押时,应遵循“抵押不破租赁”的原则,在租赁物设定抵押后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其原因在于,承租人支配的是租赁物的使用价值,而抵押权人支配的是其交换价值,所以租赁物设定抵押不会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因此抵押人将租赁物设定抵押无须经过承租人的同意。但是如果租赁合同没有到期抵押权人就依法行使了抵押权,租赁物所有人发生变化,租金的给付对象也发生了变化,故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时,应告知承租人抵押事实,同时为避免负有租赁的抵押物变价困难,也应将租赁事实告知抵押权人。
二、抵押权人是否能放弃抵押权
抵押权人能放弃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抵押权人权利有哪些
抵押权人的权利有:
1、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保全其抵押权;
2、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