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复议的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一、行政复议的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的简易程序尚未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案件只规定了普通程序,对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要看到,对行政复议案件不论难易缓急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行政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行政复议的负累。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仍在探索建立简易程序的过程。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

  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输受理范围复议机关的管辖;

  4、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且无正当理由的;

  5、复议申请提出之前,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