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到底是不是法
一、国际法到底是不是法
关于国际法效力的质疑
事实上,普罗大众的质疑并不能驳倒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因为法律屈从于强权,或者法庭在实现公平与正义上的乏力都不是国际法所“独有”的,国内法和国内法庭同样存在类似的困境,与之相比,国际法和国际法庭的确在程度上更甚,但并不存在本质的差异。即便如今的国际法庭从来没有处置美、俄等大国的先例,我们也只能说,国际法效力的落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不能归咎于其关乎本质的是否为法律的议题。
关于国际法法律属性的质疑
法学家的质疑主要基于国际法强制约束力的匮乏。譬如,国际法学家普芬道夫曾称,国际法只是“抽象的自然法则”,而不能升格为法律;英国学者奥斯汀和荷兰学者胡伯都认为,国际法的力量来源于道义,良知。
上世纪初,诸如中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等也认为,国际法是各国协商之法——即国际法的执行依赖于各国对某条约或惯例的认同;而非凌驾于各国之上之法——即倘若某国不签署或认同某一条约或国际惯例,则不具有遵守与之相关的法条的义务。言下之意,即是说国际法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这正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最大的区别。
二、从实践看国际法的强制约束力
然而,在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之后,前述质疑都应不攻自破。因为这两次审判的实践证明,国际法并非仅能在各方均认同的基础上才能运行——对于法庭宪章、审判依据,当时的日德两国国民及战犯本人自然都充满非议,但是,法庭依然做出了基于当时国际公约和惯例以及正义本身的判决。这说明,国际法在必要的时候,甚至拥有超越国家主权的强制约束力,而所谓必要的时候,指的就是反之便会威胁正义实现的时候。
三、国际法仲裁程序规则
各缔约国可以适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中所规定的规则,也可以另行议定规则。1907年公约中规定的程序规则,是根据长时期的仲裁实践编纂的,要点如下:提请仲裁的国家应签订一项仲裁协定,明文规定争端事由、委派仲裁人的期限和方法、赋予仲裁庭的特别权力、开庭地点、使用的语文等。各当事国有权委派特别代理人作为各当事国和仲裁庭之间的联络人,也可以聘用律师或辅佐人。仲裁程序包括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仲裁庭的评议秘密举行,一切问题由仲裁人多数决定。裁决书必须叙明理由。裁决是确定的,不得上诉。裁决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每个当事国负担自己的费用,仲裁庭费用则由各当事国平均负担。上述规定基本上仍被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