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如何操作
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如何操作
(一)具体流程
1、拟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方案;
2、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决议通过);
3、修改公司章程;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可选)
5、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
(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委托书;
3、同意用公积金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中主要应载明增资方式、增资的股权额、增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
4、最新股东名册;
5、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最新公司章程;
6、股东(大)会决议;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增资本的验资证明;(或有)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以上流程以具体工商行政部门规定为准)
二、公积金的不同类别
公积金是公司为了弥补自身亏损、扩大经营状况,或为了巩固公司的经济实力,提高公司资产信用状况,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以外积累的资金。公积金不构成公司的股本,但其功能与股本相似,所以称为“附加股本”,与股本一起构成公司的自有资本。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积金类别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三种。《公司法》第16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166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以上两种公积金按照会计科目划分为盈余公积科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按会计科目划分,该项公积金单独为资本公积科目。
三、有关公积金定向转增公司资本的法律实务
《公司法》(2004年修正)中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而《公司法》(2005年修正)中则将原第179条的规定相应修改为第169条,即“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显而易见,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时候,删除了有关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必须按股东原有比例分配的规定。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意见:“根据XX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受赠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XX股相应亦应由包括XX公司在内的XX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享有。但该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给全体流通股股东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经过XX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按照公司资本多数决和公司意思自治原则,该决议合法有效,对XX公司亦具有约束力,XX公司将XX股全部定向转增给全体流通股股东,系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所定方案执行,并不构成对XX公司的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意见:“XX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明确规定了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至于XX公司采用何种资本公积金将XX集团注入的3000万元权益性资产转化为股份由XX股东享有,这属于XX公司内部财务处理事项。……在此过程中XX公司资产数目并没有发生减损……”
案例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重整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结果中的裁定意见:“重整投资人承诺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向XX公司捐赠评估值不少于8亿元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的优质经营性资产和/或现金。该等资产计入XX公司资本公积,XX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不低于6亿股。转增股份全部分派给重整投资人及其指定方、债权人,不分派给公司其他原股东。”
根据以上法院裁判意见以及法律规定可知,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可以将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公司资本约定由部分股东所有,而不是必须由全体股东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