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

  一、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有哪些

  其一、监护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

  其二、监护人被法院剥夺了监护权;

  其三、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四、监护人没有经济能力。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法律对监护人的顺序有何规定

  法律对监护人的顺序的规定是:《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监护人证明在哪里开

  (一)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监护人证明应该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

  需要带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如下: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3、祖父母、外祖父母;

  4、成年兄、姐。

  (二)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