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三
规定三
流拍后可“以物抵债”
【相关条款】在拍卖未成交的情况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以本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该财产抵债。
【解读】“以物抵债”既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尽快得到实现,又可以使债务人避免因降低保留价拍卖而遭受损失,还可以减少再次拍卖而增加的费用,提高执行的效率。
司法解释规定,在出现流拍时,到拍卖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都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法院批准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一方的同意。
规定三
流拍后可“以物抵债”
【相关条款】在拍卖未成交的情况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以本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该财产抵债。
【解读】“以物抵债”既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尽快得到实现,又可以使债务人避免因降低保留价拍卖而遭受损失,还可以减少再次拍卖而增加的费用,提高执行的效率。
司法解释规定,在出现流拍时,到拍卖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都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法院批准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