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一、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如下: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行政诉讼法一审审理期限
行政诉讼法一审审理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审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类型
小编提醒您,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类型如下:
1、行政行为正确无误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