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九十六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基金托管资格。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再具备本法第13条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法第32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再具备本法第26条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法法律责任也有相应规定。但是,这仍不能有效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此,本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基金托管资格。之所以这样规定,出于几种考虑:一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法后应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形,难以-一列举;二是作概括性规定,以免挂一漏万;三是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不断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不断变化,这样规定能适应证券投资基金不断变化,保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能有效监管证券投资基金市场。
对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条只规定了行政责任,为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基金托管资格。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出处罚通知,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或者基金托管资格。这种处罚是一种资格罚,是对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给予其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基金托管资格的行政处罚措施。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给予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基金托管资格行政处罚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基金管理或者基金托管业务。什么是情节严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三、证券投资基金是什么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工具。
证券投资基金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种类划分。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货币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以及股票基金四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