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哪些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哪些
下列民事行为,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二)因受欺诈,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另一方实施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三)因受胁迫,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时效
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可撤销的条件:
(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
(二)合同存在欺诈情形;
(三)一方胁迫对方签订合同的;
(四)合同显失公平。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