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

  2004年8月,某供应公司与某铁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供应公司向铁路公司供应4000吨煤。铁路公司依约汇给公司40万元预付款后,二家公司又签订了联合经营煤炭的协议,约定双方以供应公司的煤场及设备为经营场所,使用铁路公司的预付款共同经营煤炭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供应公司强行销售共同经营的煤炭,所收价款不入约定的账户,并且一直没有全额供应煤炭。为此,铁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联营合同,返还预付货款,联营铁路运输法院支持了铁路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根据第三种意见判决股东纪某、刘某对供应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潘玉英魏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