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是什么

  一、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是什么

  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然后,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原则

  中外合资企业的原则:

  1、即国家管辖权不容侵犯原则。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外商资本、工业产权、人身权不受侵犯;所获利润在法律规定下汇出境外。

  3、平等互利原则。主要体现在解决双方投资关系时,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处理问题的规则。

  4、合理让利原则。合理让利主要是政府对合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在特定时代背景下所采取的一种扶持政策,如投资优惠、税收减免、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外汇使用等方面实行合理让利。

  5、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行业限制是什么

  小编提醒您,中外合资企业的行业限制如下;

  1、技术水平落后;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

  5、法律、行政法根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