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昆政办通〔20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和全省《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为切实整顿财经和会计秩序,督促市级及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执行《会计法》,市政府决定于今年4月至9月组织开展一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广泛动员,提高对《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行为、生成会计信息的最高准则,在我国市场经济中起基础性作用。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经营管理、改善宏观调控、规范经济秩序,都有重要作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是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重要保证。通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全面提高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的法制观念和广大会计人员遵守《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的自觉性,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并组织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单位整顿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把检查工作与整顿财经秩序,完善政府会计监督机制结合起来,促进本单位、本部门财经秩序的根本好转和政府会计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等,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扩大社会、单位和会计人员的知晓面,利用各种渠道使接受检查的单位对检查工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深入了解,取得各方面对检查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二、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切实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昆明市《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昆明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本通知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在当地财政部门设立检查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认真抓好检查工作。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点多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切实做到抽调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市和县(市)区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检查经费保证,共同组织实施好全市的执法检查工作。

  三、检查范围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独立核算单位和组织,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四、检查的时间、步骤和内容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巡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01年4月至5月25日)

  基本要求:在宣传发动、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认真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昆明市《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分别由市和县(市)区检查办公室负责发放和收取。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自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检查、填报和整改,统一领取、发放和汇总本部门《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并组织对本系统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自查质量。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在纳税单位每月申报纳税时发放和收取。

  自查阶段结束,各县(市)区检查办公室须汇总填报本地区“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并于5月30日前报市检查办公室;全市汇总后上报省检查办公室。

  (二)重点检查阶段(2001年6月1日至8月20日)

  1、重点检查范围

  自查结束后,按市本级选择不少于20个单位、每个县(市)区分别选择不少于5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选择范围是:(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2)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有企业;(3)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4)未执行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部门;(5)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6)屡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7)对于自查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单位;(8)各县(市)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单位。

  2、重点检查的内容

  除自查阶段的有关内容外,主要检查单位2000年度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情况(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6)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7)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8)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9)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11)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2)各县(市)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在重点检查中,应当根据被检查单位会计工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有所侧重,以突出检查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检查办公室要将书面工作总结及典型案例于8月25日前报送市检查办公室。

  3、重点检查的方式和基本要求

  重点检查采取由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的方式。检查组由财政部门牵头,并从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过硬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参检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廉洁自律,不准吃请,不准受礼,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正常检查工作的活动,如果发现在检查工作中有违反纪律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具体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以及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后,应当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情况表》。要把重点检查和其它财经类专项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尽量避免重复检查,以减轻被查单位的负担。

  (三)巡查验收阶段(2001年8月21日至9月25日)

  基本要求:市检查领导小组将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巡查组,采取交叉巡回检查方式,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工作进行巡查验收,巡回检查和验收的内容包括:

  1、《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包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重点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2、自查和重点检查中暴露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3、县(市)区、市级各部门针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状况制定的整改措施。

  五、对违法违规会计行为处理的规定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要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自查阶段单位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可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限期整改、调账、补税外,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查中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典型案例要在全市予以通报或新闻曝光,以震慑违法违规者,教育广大群众。

  (一)对查出的违法会计行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五)对检查出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在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由于历史和政策因素潜亏挂账、资产不实等问题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企业应主动自查,并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会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要深入调查研究,逐步从制度和机制上提出改进措施,实行标本兼治,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工作。依法加强对各单位会计工作情况的监督,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此次检查工作为契机,结合贯彻《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努力探索财政部门正常化会计监督的途径、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促进会计秩序不断规范和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