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私募基金托管条件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托管条件有哪些?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那就是需要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而其要在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者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的说明,合同中也要明确的表示出来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结解决机智的相关章节。

  三、私募基金托管方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外包指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外包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述监督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二)《外包指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三)《外包指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