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分类及使用范围

  第三章监制和印刷

  第四章购领和发放

  第五章管理和稽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各市、地、县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驻杭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集资票据和往来款收据的管理,制止乱收费,我们制订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样张

  2、“浙江(××市地)财政厅(局)收费、集资票据监制章”样模

  3、浙江省(××市地)收费、集资票据准购证

  4、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样张

  5、“浙江省(××市地县)财政局往来款收据监制章”样模

  6、往来款收据准购证

  7、社会团体收费专用票据样张(略)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票据及往来款收据的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政府授权收取各种附加、基金、集资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票据(以下简称收费、集资票)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以下简称往来款收据)。

  第四条收费、集资票据和往来款收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收费票据分为统一票据、专用票据两种。统一票据不能满足特殊行业工作需要时,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印制专用收费票据。

  专用收费票据分为定额和非定额两种。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服务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经有权机关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收费形式形成的各种附加、各类基金,一律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七条政府或部门为实现某一特定目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向单位和个人无偿筹集资金,一律使用集资票据。

  第八条社会团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专用票据”。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往来款和单位内部收款,一律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不论是否纳税,均不得使用上述收费、集资票据和往来款收据,一律使用由税务机关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发票。

  第三章监制和印刷

  第十—条收费统一票据由省财政厅统—制定样式,统一监制,由省财政厅委托市(地)财政局负责印发,各县(市)财政局向市(地)财政局统一购领。

  收费专用票据及集资票据,由省级业务部门或集资部门提出样式,报省财政厅审批、监制并印发各市(地)财政局;或由省制定统一样式,委托市(地)财政局监制并印发。各县(市)财政局向市(地)财政局统一购领。

  第十二条收费、集资票据一律套印“浙江省(××市、地)财政厅(局)收费、集资票据监制章”。监制章为正方形,外边长2厘米,字形仿宋体,印红色,套印于收据联票头中间。

  第十三条往来款收据由省财政厅制定统一样式,市(地)、县财政局负责监制、印发,一律套印“浙江省(××市、地、县)财政局往来款收据监制章”。监制章为圆形,直径2厘米,字形仿宋体,印红色,套印于收据联票头中间。

  第十四条收费、集资票据及往来款收据的印制,按规定管理权限,由财政部门选定印刷厂,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发给票据准印证。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原则上只能在一家印刷厂印制。

  第四章购领和发放

  第十五条在浙江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