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怎么交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怎么交
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
(一)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
(二)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同时发挥其强制制裁与促进认识转变的作用,使被处罚者不再危害社会和自觉守法,防止将行政处罚变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简单机械的报复。
(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要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作为参与权的具体表现就是他的程序性权利。
三、行政处罚有哪些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如下几个:
(一)一般程序:调查——审核——决定——送达
(二)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自听证会七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公开举行,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