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的概念与原则
导读: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行使的合法行为,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补偿。下面,小编为您介绍行政补偿的概念与原则。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补偿,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是“抵消损失、消耗,补足缺失、差额”,在法学词语中,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行政补偿,即行政损失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的合法,使本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国家基于当事人事前或事后的协商一致,以公平合理为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从经济上、生活上或者工作上等诸方面对其所受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过程或者制度。
二、行政补偿的原则
1、适当补偿原则。如《防洪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2、合理补偿原则。如《矿产资源法》第36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
3、相应补偿原则。如《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0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4、一定补偿原则。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做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5、妥善安置原则。如《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