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原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或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不签订书面合同。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意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取得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这种经营权是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什么人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一)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同时,第七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服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