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拍卖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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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拍卖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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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简称甲方):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受托人(简称乙方):
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代办处:
住所:邮编:
负责人:电话:传真:
甲方委托乙方就车辆产权(以下简称拍卖标的)拍卖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拍卖标的的权证、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对所出让标的承诺如下:1、权属清晰、没有争议,不存在任何法律问题;2、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任何虚假或遗漏;3、所出让标的若存在法律问题,甲方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权限和期限。
1、委托拍卖标的名称:
2、委托拍卖标的底价为人民币(大写)
3、拍卖标的保留价为(大写),甲乙双方对保留价予以保密,乙方不得低于保留价确认成交。
4、委托时间:年月日
5、甲方委托乙方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向乙方预付公告费(人民币)元整。委托乙方依据产权交易规则公开披露拍卖项目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四、甲方转让标的在委托乙方拍卖期间至标的移交受让方前,甲方对拍卖标的负有保管义务,按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为竞买人提供查验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因甲方过错或疏忽而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或任何法律纠纷,其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委托成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由甲方按成交价款的%向乙方支付佣金合计人民币元整,在拍卖成交后日内付清。
六、委托成交的价款高于甲方委托的底价时,其差额部分按%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
七、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委托关系,应在本标的公告转让日前日,必须向对方提交中止或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书面文件,其情形符合产权交易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宣告本合同中止或解除。
八、甲、乙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约定,由此损害国家和当事人利益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九、本合同签订后,在委托乙方的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同其他任何经纪机构订立同一标的的出让委托代理合同。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仅限于此次委托出让项目,转让行为结束,即告合同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代办处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办处:(盖章)负责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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