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东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

  一、股东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

  股东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诸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股东共同性权利则是指股东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

  2、诉讼目的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3、诉讼被告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的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的范围如下:

  1、涉及公司管理层重大过失的案件,即前述的重大过失情形下的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2、涉及自我交易的案件,即董监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自我交易。

  3、涉及利用公司机会的案件,即董监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涉及浪费公司资产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即董监高擅自进行与公司利益没有任何关联的、不合理的巨额捐赠,或与第三人串通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

  5、涉及关联交易的案件,即与关联企业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

  6、涉及管理报酬的案件,即董监高领取不合理的高薪;

  7、涉及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件,即董监高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三、股东代表诉讼管辖是怎样的

  小编提醒您,股东代表诉讼管辖是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是公司,胜诉的利益也是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