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哪些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哪些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裁断当事人的争议,并在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组织和地点、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总部设在瑞典斯德哥尔摩;

  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总部设在英国伦敦;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美国纽约;

  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

  我国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1980年、1988年两次调整,总部设在北京,华南分会设在深圳、上海分会设在上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当事人协议提交的各类国际、涉外和国内商事争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988年调整,总部设在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海事、海商、物流争议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争议的方式之一。通常是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虽未订立仲裁协议但双方均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双方一致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

  临时仲裁机构可直接作为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内部则设有仲裁庭组织。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或由有关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或依职权指定的仲裁员组成。

  3、仲裁审理。

  分为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

  4、仲裁裁决。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仲裁程序即告终结。

  三、国际商事合同原则包括哪些

  国际商事合同原则包括:

  1、合同自由原则

  2、强制性规则优先原则

  3、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