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考试商事法辅导:海商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司法考试商事法辅导:海商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解读」

  1、这两条规定的是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适用船舶、适用水域和适用事项。

  2、第3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船舶。

  3、第2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水域,注意除在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为适用水域外,其余情况下,内河不为适用水域。重点注意第2款的内容。

  第二章船舶

  「重点法条」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船舶所有权、共有及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未经物权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未完成以上3个登记的,并不影响相应权利的成立(生效)。故只要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未完成物权登记,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第9条)、共有人之间(第10条)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第13条第1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成,但在外部法律关系上,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船舶物权的最基本规定,其立法理念同我国现行物权立法有所不同,应予重视。

  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第十九条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意思分解」

  1、建造中的船舶也可以设定抵押权,并须办理登记。

  2、第16条第2款和第20条关于抵押权不可分性(关于抵押权不可分性原理,请参见本书担保法部分)的规定。

  3、抵押人而非抵押权人对被抵押船舶负投保义务(第15条)。

  4、重点注意船舶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第19条):以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