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了还能申请破产吗
一、被起诉了还能申请破产吗
被起诉了还能申请破产,只有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才具备破产申请的资格条件,被起诉后也有权利申请破产。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
(1)破产申请必须要由具有申请权的人提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可以作为破产案件的申请人;
(2)破产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在我国,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普通法院属管辖,至于破产案件级别管辖以及管辖权方面,应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执行;
(3)破产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较是一个区别;
(4)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提出时,应预交破产费用,但不用一次全部预交完毕,而且在破产宣告后,它可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和解达成协议后,应自债务人财产中及时偿还。
三、破产申请的审查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就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对其中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和要求的案件予以立案的行为。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申请人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法院制作通知书的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的时间。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
(2)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3)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4)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担保物权的设立实际上使得债权人获得于双重身份-债权人与担保物权人,也就同时给予债权人以选择权,或者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或者以物权人的身份行使物权。担保债权人的这种身份在破产法上也不应消灭,他既可以以担保物权人的身份行使别除权,也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担保债权人自然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对其开始破产程序。如果认为担保债权人不能提起破产申请,意味着强迫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这对其他债权人也无益处。另外,在实践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也鲜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只有在担保物权不能满足其债权时,才有可能发生其提出破产申请的问题。
第三,自然债权的债权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笔者认为,自然债权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必须有实体法上的根据。而自然债权,在民法上无请求力与执行力,仅有保持力,即如果债务人自愿清偿的,债权人的接受仍为有法律上的根据而非为不当得利。如果允许自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无疑等于赋予这种债权人以请求力,对债务人不利,故不应赋予其破产申请权。
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向法院说明以下事实:其一,他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其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其他破产原因。如果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