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赔偿损害标准
一、环境污染赔偿损害标准
环境污染赔偿损害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破坏生态系统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利请求相应的惩罚性的赔偿。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侵权人赔偿的请求,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小编提醒您,在立法过程中,对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争议不大。
三、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有什么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