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担保和反担保的关系
一、本担保和反担保的关系
本担保和反担保的关系:
1、反担保中的的人为担保中的担保第三人;
2、反担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担保关系不能效存在,反担保关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
3、反担保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担保,其生效的条件是担保人在担保中为主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
二、无效担保的情形
无效担保的情形:
1、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小编提醒您,例如法律规定不具有担保人资格的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2、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例如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合同的目的违法,例如为逃避债务而提供担保,以此作为转移资产的手段;未得到侵占、侵吞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目的进行担保。
4、担保违反了公共利益。
5、违反了相关规定。例如,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三、担保合同无效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