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外资企业名称登记表;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必要文件。
备注:
1、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以上要求办理;
4、上述文件均一式三份;
5、文件齐备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