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变更审批程序
单位名称:广州市越秀区经济贸易局
办理事项:
办事机构:外经贸科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6楼
办事电话:37663658
办理时间:受理项目办复时间: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批准证书办复时间: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变更审批程序
1、企业递交资料清单目录(请注明提交资料原件、复印件)
2、企业关于本次变更的申请报告(原件)
3、董事会关于本次变更事项的决议(原件)
4、企业确认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
5、企业投资者各方签订的关于本次变更事项的补充(修改)合同(原件)
6、企业投资者各方签订的企业补充(修改)章程(原件)
7、已年检的合资(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复印件)(如我局为非最终审批机关,只需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投资者签名)
8、企业已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若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复印件)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此次变更的批文(原件)
9、中外投资者共同签署的投资者承诺书(在中招商指南中下载)
10、企业中方资料
(1)企业中方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工商局出具的《股权登记备案表》
(2)企业中方法人代表签署的签字授权书(如有关申请文件由法人代表以外的人员签署)
11、企业外方资料
(1)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如是香港企业还需提交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及周年申报表),如外方以个人名义投资,提交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我局为非最终审批机关,只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投资者签名)
(2)董事会全体成员(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签字书(如有关申请文件由法人代表或个人投资者以外的人员签署)(原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另有规定及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13、非我局为原审批机关的需提交所有批复文件及原始资料
14、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15、其它资料
(1)如属提前终止,提供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协议书。(原件)
(2)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交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地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新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更名,需提交更名前工商部门备案的证明资料及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境外投资者更名,需提交更名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6)如合资(合作)企业变更股权,还须提供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同意或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如变更投资者,还须提供新投资者的银行资信(原件);
(7)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包括:
①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②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③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④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⑤违约责任;
⑥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⑦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⑧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8)如合资(合作)企业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还须提供:
①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②经中国法定验证机构出具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
③三次在省级以上报纸登载减少总投资额和注册资本的公告(原件)
(公告45天后审批机关才做出答复)
④债权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原件)
(9)如需变更合资方(合作方)或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人数的,还须提供各
方盖章确认委派到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
(10)增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及增资情况说明。如增资涉及股权比例变更的还需提交增资协议或股权变更协议。
所有递交的复印件都必须加盖企业的公章确认。受理项目办复时间:资料齐全才可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收费标准
相关部门:
办事程序:
办事时限:受理项目办复时间:资料齐全才可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
办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1年10月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24日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10月修订
七、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命令(2000年国务院令第301号)2001年4月12日
八、《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2002年2月11日
九、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关于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命令2002年3月11日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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