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会议表决权
一、破产债权人会议表决权
破产债权人会议
1、会前报告阶段流程
会前情况报告阶段主要由书记员、管理人工作人员完。
2、合议庭主持阶段流程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3、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阶段流程
(1)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
(3)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及委员选任的建议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选任债权人委员会委员。
(4)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做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报告,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
(5)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做破产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6)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做破产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7)请合议庭宣布临时确定债权额决定。
(8)管理人工作人员报告表决前到会债权人人数及所代表债权额。
(9)组织债权人对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10)工作人员统计结果。
(11)宣布表决事项是否表决通过及债权人会议决议。
(12)宣布会议结束。
二、破产法债权人会议怎么表决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三、债权人会议一般开几次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要开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