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政府定价目录?

  政府定价目录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政府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定价方式和定价内容等的清单。它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划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和基本依据。定价目录包括商品品种或服务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定价形式和定价范围。定价商品品种包括规格、等级、型号,服务项目包括提供服务的内容。定价内容包括收购价、供应价、调拨价、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和收费标准等。定价部门为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定价范围指执行的市场。

  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央定价目录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列入的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应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列入的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2001年7月4日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共分五栏。第一栏是编号。对列入目录的品种排序。第二栏是品名,标明列人目录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第三栏是定价内容,一是说明定价形式是政府指导价还是政府定价。凡列明基准价格及浮幅度的。是指政府指导价,其他即指政府定价。二是说明对列人目录的品种进行定价的是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还是其他环节。也就是说明政府是制定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收购价格、销售价格还是其他价格。从这一栏可以看出列人目录的品种并非在每一环节,而是只在部分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第四栏是定价部门,说明定价权限在国务院哪个部门。第五栏是备注,说明列人目录的商品或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范围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从这一栏可以看出,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或服务并不是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定价的范围要小得多。中央定价目录的三点说明也是目录的构成内容。一是说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二是说明在目录公布以后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三是说明地方定价目录的制定原则和适用范围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定价目录在结构和形式上与中央定价目录相类似,一般也由编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说明这几个部分组成。

  由于政府定价目录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程度与范围问题,因此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而及时调整(一般是几年调整一次)。政府直接管理的有些价格要逐步放开,定价目录中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要缩小;反之,已经放开的价格有时也会根据情况临时收回,那么定价目录规定的范围也会扩大。总之,政府定价目录要适时调整,以保障定价目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经济发展变化得越快,对定价目录调整的频率也越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