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连带责任和一般保证区别
一、保证连带责任和一般保证区别
保证连带责任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是: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二、连带责任法院如何执行
连带责任法院执行:
1、同时式执行。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
2、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该方式执行周期短。
三、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小编提醒您,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点: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连带责任的客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