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

  一、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

  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3、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4、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执行异议怎么立案

  执行异议立案程序大致如下: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

  三、执行异议诉讼费多少

  执行异议诉讼费属于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应交纳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