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质押的条件
特许经营权质押需要对于收费的专门账户进行设定,控制收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许经营权质押需要签订合同,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权人不可以转让质押物,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对质押物负有保管义务,如果未经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随意处分质押物造成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损耗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