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
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
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
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
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
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
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
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
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
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员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如果拒不支付的话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