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证据包括哪些
一、行政复议证据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的证据种类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主体包括哪些
行政主体的范围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授权的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理包括哪些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