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规定中未出资方成为股东条件有什么

  一、法律规定中未出资方成为股东条件有什么

  1、合法取得股权;

  2、名字记载于公司章程;

  3、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

  4、名字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

  5、公司成立后签发出资证明书;

  6、由本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表现为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

  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股东出资对公司的注册设立有重要的作用,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认缴出资额后按约定出资,不得虚假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虚假出资可以分为以下六种手段: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并未办理相关权利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