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猥亵罪与强奸罪有什么不同?

  一、猥亵罪与强奸罪有什么不同?

  (1)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可见,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3)客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强奸罪既遂是行为人完成性行为,而强制猥亵罪是指性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此外,强制猥亵罪的强制程度较强奸罪要低不要求被害人达到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现实中趁人不备,突然袭击的强摸女性胸部的行为也属于强制的方式。

  (4)主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性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性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强奸罪有妇女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二、猥亵罪与侮辱罪的界限为什么?

  本罪的“侮辱妇女”与侮辱罪的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本罪的“侮辱妇女”,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本罪的“侮辱妇女”,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刑法虽然未对本罪的成立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但根据《刑法》第13条后段“但书”的规定,采用非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能构成犯罪。

  2、本罪与强奸罪(未遂)的界限

  二者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具体表现上往往存在相同或类似之处,如抠摸、搂抱等行为。两罪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强奸罪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

  (2)主体不完全相同。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既可由男子也可由女子实行。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强奸罪既遂是行为人完成性行为,而强制猥亵罪是指性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此外,强制猥亵罪的强制程度较强奸罪要低不要求被害人达到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现实中趁人不备,突然袭击的强摸女性胸部的行为也属于强制的方式。

  (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强奸罪以强行奸淫为目的,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上具有寻求下流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目的,某些情况下,也具有奸淫了妇女的目的,但决不具有违背妇子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