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制拆迁的程序如何走

  (一)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四)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五)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八)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

  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不受理案件,所以当事人应该在违法强拆发生之日起,20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