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拆迁补偿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一、拆迁补偿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纠纷不一定属于行政纠纷,也有可能属于民事纠纷。

  1、没有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之前引起的纠纷,一般都属于行政纠纷。

  (1)若纠纷当事人对拆迁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无疑是行政纠纷。

  (2)被拆迁方若是对拆迁决定不服,但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协议,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引起的纠纷,也属于行政纠纷。

  (3)达成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后,一方不愿意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2、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①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②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③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④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⑤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2)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①拆除房屋许可证;

  ②房屋拆迁公告;

  ③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④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⑤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⑥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⑦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⑧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3)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二、法院怎么处理房屋拆迁纠纷?

  1、法院审理房屋拆迁纠纷后,可能会判决原告胜诉。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

  (2)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裁决吗?

  1、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