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案件中个人财产的认定是什么?

  一、离婚案件中个人财产的认定是什么?

  离婚案件中个人财产的认定主要是:

  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财产—夫妻双方协商约定为个人的财产:

  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夫妻间的约定,具体如下:

  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因为我国在民事法律方面都以意思自由作为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违法法律,那么他们约定的内容就是有效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就表明婚内的任何财产都可以是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的案件可能会因为财产没分好而引发官司,但是因为婚姻中并不全都是共同支配的财产而存在部分的个人财产需要归属给个人的,但是财产是否归属个人还是需要看这些财产是不是个人名义赚取的,或者除了个人其他人无法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