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
1、起诉人认为相关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他的利益,且起诉人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使个人也可以是企业;
2、被告明确,由具体单位的名称;
3、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起诉的请求,不能随意起诉,要有一定的事实作为起诉理由的支撑;
4、该案件属于申请法院的管辖范围,且并非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即以下情形属于行政诉讼):
6、对有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表示不服,比如对当事人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决定;
7、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者是冻结当事人的财产、扣押当事人的财产。例如法院依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被告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诉讼。
8、有关机关的文件或者是决定影响到了当事人的经营自主权;
9、当事人向相关部门申请颁发营业执照或者是颁发行政许可证书,而收到决绝颁发的相关决定书或者是不予以答复。
10、认为相当单位没有依法履行职务,给自己的利益造成了损失,比如不依法发放养老保险金等;
11、当事人认为有关机关作出的决定由违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要求自己履行相应的义务;
除以上列举的情形,相关当事人财产或者是人身收到损害的,或者是权利义务受到影响的,只要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二、申请行政诉讼的流程: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表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某些行政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说税款的补缴,会涉及到一些专业知识的认定,所以先进行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仍然表示不服,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只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均要进行判断。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由作开始作出该行政决定的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案件经过了复议,如果复议决定维持或者是复议决定与原机关作出的内容相同,则受理法院可以使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是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如果复议决定与原机关作出的不一致,哪个单位是被告,就以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四、行政诉讼附带性审查:
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也会对行政机关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具体文件表示不服,而该决定在该案中可以申请附带性审查,但不能单独进行诉讼。法院可以审理该文件的合法性,但是针对文件不能随意作出撤销或者是无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该决定是由下级或者同级机关作出,可以告知该机关进行审查或者是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