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亲友扭送公安机关的构成自首吗
一、被亲友扭送公安机关的构成自首吗
如果扭送以后,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犯罪后被动归案的,也可以成立自首。从理论上来看,犯罪后被动归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以自首论。
但在司法实践中,非主动归案的有三种情形:一是被司法机关缉拿归案的;二是被群众扭送到司法机关归案的,对于这两种情形,毫无疑问不能认定为自首。三是被自己的亲友扭送到公安机关归案的,对于这种情形,不管是司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看法。
我们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归案的只要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实施,可以认定为自首。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因此,我们能够看出,被告人在被亲友送到公安机关后,只要其不逃跑,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就是自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拘留与扭送的区别是什么
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住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扭送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是在刑事诉讼中依靠群众,实行司法机关同群众相结合这一原则的体现。
第61条规定了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种情况与第63条规定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的情况区别是有,但又很相近,因此有必要进行一下区别:
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况是: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是检察院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况: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除此两种情况外,其他情况都是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至公、检、法的情形是: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这个区别中,我们第一要注意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条件规定的不同点;第二要注意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的条件与公安、检察机关先行拘留的不同点;第三要注意扭送的机关是公、检、法三机关,而拘留的机关只能是公、检两机关,此处法院没有拘留权。
常见的非主动归案的情况主要有三种,包括被司法机关缉拿归案、被普通群众扭送归案、被亲友扭送到司法机关归案。若是前两种情况下,自然不能认定构成自首。但如果是后一种情况,被扭送归案之后同时也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那也是可以按照自首对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