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们是按照什么原则来判断是谁的过错的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主要是有四个方面的原则,第一个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二个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第三个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四个原则是公平责任原则。
第一个原则,通俗来讲就是看到底是谁犯的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个人就必须要承担责任。这个原则也是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运用的最多的原则。侵权人必须在主观上承认自己的过错,才能够被判定为有责任。除了在主观上承认过错之外,还需要在行动上对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害。
第二个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相对来说比较复杂。需要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来推定加害人他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果加害人它能够证明自己并没有存在过错,或者是加害人并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失,那么他就可以被推定为无罪。
主要有这样一些情形可以运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之间发生矛盾,行人与实验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矛盾。还有就是建筑物发生坍塌或者是损坏,坠落而导致行人受到伤害。树木被大风刮断,或者是被人砍倒之后,对路过的行人造成伤害。在动物园中动物可能会发生伤人的现象。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也可以用这个原则来进行判断,到底是谁应该承担责任。我们在学校里面,比如说幼儿园或者是社会培训机构,如果也遭遇了侵权现象的,可以根据法律手段来追究这些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三个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他主要是站在受害人这一方面来说的,如果受害人他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加害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那么加害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用人单位的员工如果损害到了他人的权利,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生产某一产品的生产人如果造成了使用人的权利受损,那么生产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环境受到了污染,排污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失,饲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一个原则是公平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被害人和加害人,他们都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其他的原因导致了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了损失,那么这个损失需要由双方共同来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