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网络著作权的客体是什么

  网络上转播的作品也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对于这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我们称之为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的两种含义:

  第一,著作权人把传统作品上传至网络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

  第二,网上数字作品复制、发表、署名、发行著作人所享有的权利。

  网络著作权的客体是什么?其实就是指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第三条中有对“作品”进行了规定。不单单只是“作品”两个字这么简单。

  网络著作权的客体例子:

  1、以文字形式呈现的文字作品;

  2、以口头的语言呈现,无固定物资载体作为基础的口头作品;

  3、可以以特定形态比如肢体语言表演出来的艺术作品;

  4、以优美线条、色彩相结合勾画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具有立体造型的美术、建筑作品;

  5、记录客观事物外在的摄影作品;

  6、能够通过电子产品放映、播放的电影作品等等。

  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条对“作品”的又做了进一步的定义。

  著作权法下保护的作品的要求:

  第一,应该是属于作者本人的而不是抄袭,要出自自己的创作。

  第二,原创作品的创作范围应该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领域范围内。

  第三,不能没有表现形式,无独立性。

  第四、不包含禁止违法的作品。

  现在网络科技的普及发展迅速,以网络为媒介信息在网络上得以迅速传输。现在网络作品上常以文字、短视频、图像、摄像含各种音乐、戏曲、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内容的各种形态呈现出来。因此,对于网络著作权的客体又作了进一步的定义:是以超媒体方式传送,数字信号支持,网络为载体的转播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