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诉讼开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开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刑事诉讼开庭前准备工作有以下几点: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刑事诉讼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在进行刑事诉讼的案件的时候,为了使得案件朝着有利于我们自身的方向发展,一般在案件的审理之间,都会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并且掌握有力的证据等等。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到的是在刑事诉讼案件开庭之间,需要做好一定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