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侵犯名誉权消除影响是必须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吗

  一、侵犯名誉权消除影响是必须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吗?

  在名誉权侵权案例当中消除影响是必须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二、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诉讼流程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3)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认识到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侵权人就应该主动的想办法消除给当事人所带来的一切不良影响。除了要给当事人恢复名誉之外,关键是得结合侵犯名誉权造成的实际影响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除了这些民事责任之外,侵犯名誉权不会被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