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什么

  一、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什么

  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检察院立案后能否撤案

  检察院立案后是可以撤案的,其撤案的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程序是怎样

  小编提醒您,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程序为:接受案件,进行审查,再由本侦查部门进行初查,如果不属于检察院侦查范围的,移送到有关机关。如果有犯罪事实,需要制作《立案报告书》。再进行详细侦查,可以采取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最后查明犯罪事实的,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