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一、管辖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管辖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移送管辖的法院原本就没有管辖权,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辖权的,可是由于一些原因致使自己无法受理而移交给其他法院。
2、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而管辖权转移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3、移送管辖无需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管辖权转移必须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移送管辖还需要交诉讼费吗
移送管辖不需要交诉讼费。原来受理的法院有义务在移送管辖时一并将你已交的诉讼费也一并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不用重新交纳诉讼费。移送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随意性太大,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中,存在滥用移送管辖制度、互相推诿疑难复杂案件的现象,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新类型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个别法院任意找理由移送,以达到推诿的目的。甚至,个别法院误导当事人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移送案件,经被移送法院法官询问并释明法律,案件当事人随即不同意移送案件。这些都是法院滥用职权的表现。
三、移送管辖后何时开庭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而该规定却没有明确法院移送管辖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