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的,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小编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2、患者产生了人身损害的后果;

  3、医疗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或违反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