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一、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如下:

  1、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质权: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占有条件不同。留置权: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质权: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3、权力实现不同。留置权: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质权: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4、消灭不同。留置权: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质权: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举例:

  留置权:甲将坏掉的汽车放在乙处的汽修站修理,不能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合法占有该摩托车,这就是留置权。

  质押权:甲乙约定,甲向乙借款五万元,甲将自有汽车作为担保将汽车交给乙。这是质权。

  二、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共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三、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

  可以,小编提醒您,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同时存在一个动产上是完全可能出现,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物”应该是指动产。动产如果已经出质,再办抵押的话,需要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就会发现押物已经被出质。而如果先办抵押,再办出质的话,不容易被发现已经办抵押。所以可以假定质物是先办的抵押并登记,后办的出质。